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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酒业协会章程

(经2022年9月7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贵州省仁怀市酒业协会(rhsjyxh),简称:仁怀酒协,英文名称:REN HUAI ALCOHOLIC DRINKS ASSOCIATION OF GUI ZHOU(Ren Huai Alcoholic Drinks Association of Gui Zhou),英文缩写:RHAD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仁怀市白酒生产企业、白酒机械企业、白酒包装企业、白酒经销企业以及与白酒相关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仁怀市。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反映我市白酒工业的情况和要求,坚持自律守法、业务互助、技术支持、信息交流、团结协作、监督管理、维权协调的方针,使协会成为促进我市白酒企业共同繁荣的利益共同体。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仁怀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仁怀市工业和商务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仁怀市五转盘国酒城4楼。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八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的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开展行业自律、维权协调,组织行业业务培训、展览展会、产品推介会,开展行业调研、产业发展规划、创建品牌,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对外交流,开展技术指导。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的企业或在白酒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

1.入会申请书(表)(单位会员加盖公章,个人会员需有本人签字);

2.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人会员提供);

3.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关证照或证书复印件(单位会员提供并加盖公章);

4.企业简介(单位会员提供并加盖公章)。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申请入会单位,将入会申请书交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对申请单位按照会员条件进行审查汇总提交理事会讨论,由2/3理事同意可成为正式会员。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牌匾并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牌匾。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会员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有关团体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九)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14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九)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为日常工作机构,主持本团体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党建领导机关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标准及缴纳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罢 免

第五十四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第五十五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选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团体理事。

第五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五十九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六十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建领导机关与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团体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团体不得开展募捐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与党建领导机关共同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7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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