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贵州茅台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标志茅台酒生产环境保护法规出台在即。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将贵州茅台酒的生产环境定义为“贵州茅台酒赖以生产、存续和发展的物质和非物质要素的组合”。这一界定不仅包含了影响贵州茅台酒品质的资源和生态环境,也涵盖了贵州茅台酒赖以传承的独特文化环境,是对生产环境概念的丰富和延伸,符合地方立法权限。
地方立法主要功能在于“打通法律的最后一公里”,《条例》以“小切口”介入,聚焦贵州茅台酒生产环境的保护,主要对遵义市和仁怀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和基层组织设定了职能职责。同时,在不逾越地方立法权限的基础上,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三原则,对贵州茅台酒品质有决定性影响的贵州茅台酒核心产区的工业布局、旅游开发和城乡建设,原料和辅料基地,微生物,窖泥窖石用料,酿制工艺,大气和天然分布的物种资源等进行了规定,瞄准区域内需要立法解决的重点问题,在制度设计时创设或者细化了保护措施。
据介绍,《条例》划定了“贵州茅台酒生产环境保护区”,以贵州茅台酒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地域范围为基础,涵盖了仁怀酱香酒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地域范围和赤水河贵州茅台酒取水口上游的仁怀市流域范围。同时,鉴于不同工艺的酱香白酒对环境依赖程度不同和行政管理的可操作性,明确对生产环境保护区实行分级保护,具体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此外,《条例》还明确建立贵州茅台酒文化遗产名录,加强对贵州茅台酒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利用。
《条例》规定,贵州茅台酒生产环境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符合贵州茅台酒生产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未采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等措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工整治。
《条例》规定,贵州茅台酒生产环境三级保护区内,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物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贵州茅台酒生产环境二级保护区内,进行网箱养殖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