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酒业协会
关于印发《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认证赋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各白酒生产企业、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各部: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认证赋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1次常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仁怀市酒业协会
2025年8月25日
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认证赋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名称、标识及认证赋码的使用管理,维护产区品牌声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是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酒业协会联合授予的区域性品牌,其名称、图形标识及认证赋码系统共同构成产区认证体系,用于证明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酱香型白酒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仁怀市人民政府授权仁怀市酒业协会具体负责
(一)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认证赋码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二)授权申请的受理、审核及日常监督管理;
(三)认证赋码溯源平台的开发、维护与应用推广;
(四)防伪认证码的监制和发放;
(五)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及处置建议。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认证赋码系统,应当经仁怀市酒业协会审核批准,并在核准范围内规范使用。
第二章使用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认证赋码的企业及产品应符合下列地域要求
(一)生产企业注册地在仁怀市行政区域内;
(二)基酒生产地址位于仁怀市行政区域内;
(三)具备固定生产场所且连续生产三年以上。
第六条 生产过程控制要求
(一)按《白酒质量要求第4部分:酱香型白酒》(GB/T 10781.4)、《酱香型白酒核心产区(仁怀)》等系列团体标准(T/CBJ 2307、2308、2309、2310、2311)相关要求执行;
(二)主要原料为优质糯高粱、小麦及赤水河流域水源;
(三)坚持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酱香型白酒生产工艺流程。
第七条 产品质量要求
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白酒质量要求第4部分:酱香型白酒》(GB/T 10781.4)中酱香型白酒(大曲)的技术要求或《酱香型白酒核心产区(仁怀)》等系列团体标准(T/CBJ 2307、2308、2309、2310、2311)中酱香型白酒(大曲)的技术要求。
第八条 企业资质要求
(一)取得合法酱香型白酒生产资质;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追溯体系;
(三)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向仁怀市酒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区认证赋码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料采购合同及检测报告;
(四)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首次申请审批程序
(一)受理初审:仁怀市酒业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形式审查;
(二)现场核查:由仁怀市酒业协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生产环境、工艺流程、质量管理等,核查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产品质量分析:采取酒样编码盲评的形式,委托仁怀酱香白酒科研所开展产品工艺及质量分析,形成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周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产品包装和知识产权审核:在申报认证赋码酒样开展品评的同时,由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对申报产品的包装和知识产权进行审核把关,严防虚假宣传、非注册商标、侵犯知识产权商品取得认证赋码,审核周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综合评审:仁怀市酒业协会根据核查、检测、品评等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六)核准授权:通过审核的,由仁怀市酒业协会核准后签订《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认证赋码授权协议》,纳入认证赋码系统并生成唯一追溯编码。
第十一条 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获准使用者应当
(一)在产品包装显著位置张贴认证码;
(二)每批次产品生产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更新溯源信息系统数据;
(三)接受年度复核检查;
(四)每半年提交一次产品质量自检报告。
第四章使用规范
第十三条 使用者权利
(一)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张贴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认证码;
(二)使用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认证赋码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通过“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认证溯源系统平台”进行防伪验证与信息查询;
(四)参加仁怀市酒业协会组织的品牌推广活动;
(五)享有《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认证赋码授权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使用者义务:
(一)维护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认证赋码产品的特定品质和质量;
(二)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测和监督;
(三)确保赋码标识与产品一一对应,不得私自转让、复制;
(四)配合数据采集,及时上传生产工艺、检测报告等关键信息;
(五)建立完整的生产销售台账;
(六)履行《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认证赋码使用授权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标识使用要求
(一)标识应清晰、完整,不得变形、变色;
(二)标识最小直径不得小于1厘米;
(三)标识应与产品名称、规格等信息同时出现;
(四)电子赋码应确保可扫描识别。
第五章认证赋码管理
第十六条 认证赋码系统建设
(一)采用区块链技术确保数据不可篡改;
(二)建立多级权限管理体系;
(三)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共享;
(四)开发消费者查询验证端口。
第十七条 认证赋码系统管理要求
(一)实行“三统一”管理:统一编码规则、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查询入口;
(二)建立动态维护机制,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每日进行数据备份;
(四)定期进行系统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 赋码应当包含以下信息层级
(一)基础层: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次号等;
(二)溯源层:生产工艺(含关键参数)、质检报告、储存记录等;
(三)防伪层:数字加密签名、验证次数记录、地理位置信息等;
(四)企业层:生产企业信息、授权证书编号等。
第十九条 赋码形式
(一)物理赋码:采用防伪标签、激光雕刻等形式;
(二)电子赋码:采用二维码、RFID芯片等形式;
(三)双码并行:重要产品实行物理+电子双码防伪。
第二十条 系统维护
(一)设立专职技术维护团队;
(二)建立7×24小时应急响应机制;
(三)每季度进行系统升级优化;
(四)每年进行系统全面检测。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仁怀市酒业协会应当
(一)制定并实施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认证赋码管理制度;
(二)监督标识及赋码的规范使用;
(三)每季度开展赋码使用情况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四)建立违规行为分级处置机制;
(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质量监管和打假维权;
(六)定期发布监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二)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三)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认证赋码系统受法律保护,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认证赋码的和盗取系统保密数据的,由有关执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四条 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仁怀市酒业协会收回准用证和标识,取消授权
(一)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故意破坏赋码物理标识或电子数据;
(三)擅自变更赋码关联产品信息;
(四)以次充好、掺杂使假;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范严重行为。
第二十五条 处理措施
(一)消费者发现已授权的企业以次充好的,经查实后实行“假一赔十”并公开通报;
(二)监管部门发现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处的,经查实后公开通报;
(三)对连续两次抽检质量不合格的,取消授权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公开通报;
(四)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移交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由仁怀市酒业协会永久取消授权资格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用惩戒机制
(一)违规企业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三)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七条 救济机制
(一)企业对处理措施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
(二)仁怀市酒业协会应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三)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酱香白酒核心产区(仁怀)认证赋码管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
(一)品牌宣传推广;
(二)系统建设维护;
(三)产品质量检测;
(四)维权打假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仁怀市酒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