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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酒业协会章程

(2025年7月22日第三届第四次会员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仁怀市酒业协会(rhsjyxh),简称:仁怀酒协,英文名称:REN HUAI ALCOHOLIC DRINKS ASSOCIATION (Ren Huai Alcoholic Drink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RHAD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仁怀市白酒生产企业、白酒机械企业、白酒包装企业、白酒经销企业以及与白酒相关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仁怀市。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反映我市白酒工业的情况和要求,坚持自律守法、业务互助、技术支持、信息交流、团结协作、监督管理、维权协调的方针,使协会成为促进我市白酒企业共同繁荣的利益共同体。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仁怀市民政局,党建指导机关是中共仁怀市委社工部,业务指导机关是仁怀市工业能源和科学技术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指导机关、业务指导机关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党建工作接受批准设立本团体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仁怀市国酒南路大中华酒都国际中心A栋19楼(1905室、1906室)。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八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的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开展行业自律、维权协调,组织行业业务培训、展览展会、产品推介会,开展行业调研、产业发展规划、创建品牌,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对外交流,开展技术指导。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的企业或在白酒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

1.入会申请书(表)(单位会员加盖公章,个人会员需有本人签字);

2.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人会员提供);

3.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关证照或证书复印件(单位会员提供并加盖公章);

4.企业简介(单位会员提供并加盖公章)。

(二)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后向理事会成员通报。

申请入会单位,将入会申请书交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对申请单位按照会员条件进行审查汇总提交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

(三)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牌匾并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秘书处,并交回会员牌匾。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秘书长会议通过并向理事会成员通报后予以除名,并公告;

会员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长会议通过并通报理事会成员后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探索建立会员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分类管理办法在《仁怀市酒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中予以规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有关团体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3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会员数量出现大幅增加时,可以报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召开会员大会增选。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九)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指导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常务副会长均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则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应控制在理事总数的1/3以内,可以根据理事数量变化进行调整)、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

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

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九)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六条 会长原则上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指导机关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等事宜,交秘书长会议决定后向理事会成员通报;

(四)组织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会员会议或理事会审议;

(五)组织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由秘书长会议批准后向理事会成员通报;

(六)组织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会员会议或理事会审议;

(七)牵头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为日常工作机构,主持本团体日常工作,并负责以下具体日常事务:

(一)全权代表理事会负责会员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会员单位入会、退会、除名等事宜,包括入会单位审核和公告、会员证件(铭牌等)颁发、会费日常管理使用等,退会申请审批、公告以及违反章程会员除名、公告等事宜;

(二)全权代表理事会开展项目洽谈、合同签订、业务拓展、对外交流等(其中,涉及重大资产处置、战略方向变更等核心决策事项需另行提交理事会审议);

(三)负责收集与授权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并及时向理事会汇报进展情况及重要信息,确保理事会对相关事务保持充分了解和有效监督;

(四)主持召开秘书长会议或秘书长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协会日常工作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用和管理,等等。

(五)其他应由或可以由秘书处负责的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指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机关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成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标准及缴纳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公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各分支机构应遵照本《章程》及《会员自律公约》结合实际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分支机构成员《自律公约》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罢免、辞职或变更

第五十五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四)因严重违纪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留置、拘留、拘役、有期徒刑等)无法正常履职,且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已发布公告、通告、书面通知的。

出现上述任一情况时,均应提交会员大会对罢免事项进行表决,2/3以上到会会员同意后方可予以罢免。

第五十六条 以个人身份在本协会经选举担任职务的人员因工作变动、健康状况等个人原因不能正常继续履职的,由本人提出辞职申请(书面或口头均可),报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五十七条 受会员单位指派代表本单位在协会经选举担任职务的人员,因个人原因被罢免后或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后,不影响原单位在本协会的职务资格,由原单位及时派遣新的人员代表本单位担任相应职务并继续履行相应职责,人员变更情况由秘书处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 启动罢免程序、批准辞职的相关事项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所涉会议纪要、会议记录、文字材料应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指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分支机构成员的加入、退出及违规处理按各分支机构遵照本《章程》制定的《管理办法》和《自律公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补 选

第六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团体理事。

第六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六十三条 补选理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补选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六十四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指导机关与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团体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团体不得开展募捐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机关。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由秘书处酝酿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机关审查同意后,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指导机关共同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业务指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2年9月7日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先后于2025年1月18日三届二次会员大会、2025年6月23日三届三次会员大会、2025年7月22日三届四次会员大会修正。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及修改情况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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