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有关团体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机关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3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会员数量出现大幅增加时,可以报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召开会员大会增选。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九)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指导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常务副会长均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则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应控制在理事总数的1/3以内,可以根据理事数量变化进行调整)、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
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
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九)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六条 会长原则上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指导机关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等事宜,交秘书长会议决定后向理事会成员通报;
(四)组织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会员会议或理事会审议;
(五)组织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由秘书长会议批准后向理事会成员通报;
(六)组织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会员会议或理事会审议;
(七)牵头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为日常工作机构,主持本团体日常工作,并负责以下具体日常事务:
(一)全权代表理事会负责会员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会员单位入会、退会、除名等事宜,包括入会单位审核和公告、会员证件(铭牌等)颁发、会费日常管理使用等,退会申请审批、公告以及违反章程会员除名、公告等事宜;
(二)全权代表理事会开展项目洽谈、合同签订、业务拓展、对外交流等(其中,涉及重大资产处置、战略方向变更等核心决策事项需另行提交理事会审议);
(三)负责收集与授权事项相关的信息资料,并及时向理事会汇报进展情况及重要信息,确保理事会对相关事务保持充分了解和有效监督;
(四)主持召开秘书长会议或秘书长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协会日常工作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用和管理,等等。
(五)其他应由或可以由秘书处负责的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指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机关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成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标准及缴纳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公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各分支机构应遵照本《章程》及《会员自律公约》结合实际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分支机构成员《自律公约》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